威海文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文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天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鲁1324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威海文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天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文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天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提出申请,自愿放弃对剩余债权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陵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28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照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周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