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82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奥龙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京城办事处石寨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袁园,男,1983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奥龙泵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的(2018)豫0182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1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1、于2019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于2019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因拒不申报财产罚款决定书等法律文书;3、于2019年1月9日、2019年2月12日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于2019年3月19日向荥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传统查控,未查询到房产信息;5、于2019年3月18日再次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6、于2019年4月3日将查询到的被执行人相关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我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8)豫0182执1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禹海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