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弘重工有限公司

山东鑫弘重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082执保243号
申请保全人:招远市坤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晨钟路鑫怡小区2号楼7号房。
法定代表人:姜坤,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鑫弘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人和镇沙窝街。
法定代表人:张军锁,经理。
本院在审理招远市坤盛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永喜船业有限公司、山东鑫弘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招远市坤盛商贸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了(2019)鲁1082民初49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100万元。2019年9月6日,招远市坤盛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实施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鑫弘重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至100万元。
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保全人应将本裁定书副本提交审判、执行机关)。
代理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林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