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民终23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鑫弘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人和镇沙窝街。
法定代表人:张军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静,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上诉人山东鑫弘重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2021)鲁1082民初4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鑫弘重工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并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鑫弘重工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 涛
审 判 员 郑华章
审 判 员 于 晶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宋 杨
书 记 员 李冬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