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72执保561号
申请人:山***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人和镇沙窝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MA3DM6852P。
法定代表人:**锁,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重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72民初722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偿付32,138.00元及利息,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32,138.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