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弘重工有限公司

山某某重工有限公司与某某航运有限公司申请扣押船舶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72财保95号之一 申请人:山***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荣成市人和镇沙窝街。 法定代表人:**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航运有限公司(SCORPIOHONORSHIPPINGCO.,LTD)。住所地:挪威王国奥斯陆0273号弗罗伊亚斯15号门卑尔根(BERGEHUS,FEOYASGATE15,0273OSLO,NORWAY)。 本院依据申请人山***重工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裁定在上海港扣押“SCORPIOHONOR”轮并责令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1,000,000美元的现金担保或本院认可的其他担保。现被申请人已向我院提供1,000,000美元的现金担保,保证承担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以此向本院申请解除对“SCORPIOHONOR”轮的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已经就涉案纠纷提供足额担保,并以此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航运有限公司(SCORPIOHONORSHIPPINGCO.,LTD)所有或光船租赁的“SCORPIOHONOR”轮的扣押。 审 判 长  韦 杨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滕 乐 书 记 员  朱 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