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72财保95号之一
申请人:山***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荣成市人和镇沙窝街。
法定代表人:**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航运有限公司(SCORPIOHONORSHIPPINGCO.,LTD)。住所地:挪威王国奥斯陆0273号弗罗伊亚斯15号门卑尔根(BERGEHUS,FEOYASGATE15,0273OSLO,NORWAY)。
本院依据申请人山***重工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裁定在上海港扣押“SCORPIOHONOR”轮并责令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1,000,000美元的现金担保或本院认可的其他担保。现被申请人已向我院提供1,000,000美元的现金担保,保证承担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以此向本院申请解除对“SCORPIOHONOR”轮的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已经就涉案纠纷提供足额担保,并以此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航运有限公司(SCORPIOHONORSHIPPINGCO.,LTD)所有或光船租赁的“SCORPIOHONOR”轮的扣押。
审 判 长 韦 杨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滕 乐
书 记 员 朱 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