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72财保95号
申请人:山***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荣成市人和镇沙窝街。
法定代表人:**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航运有限公司(SCORPIOHONORSHIPPINGCO.,LTD)。住所地:挪威王国奥斯陆0273号弗罗伊亚斯15号门卑尔根(BERGEHUS,FEOYASGATE15,0273OSLO,NORWAY)。
申请人山***重工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航运有限公司(SCORPIOHONORSHIPPINGCO.,LTD)申请扣押船舶一案,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扣押被申请人所有或光船租赁的“SCORPIOHONOR”轮,请求本院责令被申请人提供1,000,000美元的担保。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保证承担因其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重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三)项,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山***重工有限公司的扣押船舶请求;
二、在上海XX有限公司(SCORPIOHONORSHIPPINGCO.,LTD)所有或光船租赁的“SCORPIOHONOR”轮;
三、责令被申请人****航运有限公司(SCORPIOHONORSHIPPINGCO.,LTD)向本院提供1,000,000美元的现金担保或本院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山***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山***重工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的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审 判 长 韦 杨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滕 乐
书 记 员 朱 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