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精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精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宝华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92执1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海精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被执行人:威海宝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092民初25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合计203544元,执行费295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2021年1月15日按判决书中确定的地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自2021年1月14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财产。

3.查询了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预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不具备处置条件。

4.执行过程中,一直未查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去向,故未能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

5.已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高消费。

综上,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能提供执行线索,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203544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朝阳

人民陪审员  徐海良

人民陪审员  鞠鸿钧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吕方胜

书 记 员  于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