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92执1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海精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被执行人:威海宝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092民初25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合计203544元,执行费295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2021年1月15日按判决书中确定的地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自2021年1月14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财产。
3.查询了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预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不具备处置条件。
4.执行过程中,一直未查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去向,故未能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
5.已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高消费。
综上,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能提供执行线索,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203544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朝阳
人民陪审员 徐海良
人民陪审员 鞠鸿钧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吕方胜
书 记 员 于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