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诺锅炉有限公司

扬州龙和造船有限公司、江苏科诺锅炉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执2053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龙和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严根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科诺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马**勤,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扬州龙和造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科诺锅炉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申请执行人扬州龙和造船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08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012执205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江龙
审判员  汪德义
审判员  赵 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秦 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