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科诺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科诺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山东西霞口修船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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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082执恢732号******
申请执行人*家口市科诺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家口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西霞口修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荣成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家口市科诺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西霞口修船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荣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山东西霞口修船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家口市科诺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货款221381.4元及利息(自2011年12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的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负担*家口市科诺工程塑料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763元及公告费560元。******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山东西霞口修船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37155.4元(货款223181.4元、案件受理费4763元、公告费560元、利息5323元)并转付申请执行人,其余利息申请执行人放弃不究,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荣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执行费3328元,由被执行人山东西霞口修船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