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14执794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科诺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宜化区猴家庙火车站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执行委托代理人**,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执行人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路**。
法定代表人黄雍,该公司董事长。
执行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张家口市科诺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114民初18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家口市科诺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2019年10月22日,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科诺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案件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同意和解履行期间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鄂0114民初18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亮
审判员****
审判员肖胜祥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邱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