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1民初1886号
原告:***市科诺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宣化区侯家庙火车站南。
法定代表人:吴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英,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沌口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黄雍。
原告***市科诺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2019年5月31日,原告***市科诺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科诺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科诺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市科诺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海燕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小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