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5民初6578号
原告:内蒙古九州任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学苑东街绿地腾飞大厦**2309、231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兰浩特市太阳洋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兴安街吉祥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内蒙古九州任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乌兰浩特市太阳洋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2019年9月30日原告内蒙古九州任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九州任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九州任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九州任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乌云毕力格
二O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郎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