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02民初1493号
原告:滨州中昂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希全,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系滨州中昂地产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民,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系滨州中昂地产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新恒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五路899号滨岭商贸园28号楼。
原告滨州中昂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新恒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滨州中昂地产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滨州中昂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军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凯亮
书 记 员 孙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