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恒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新恒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滨州中昂地产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02财保429号
申请人:山东新恒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五路899号滨岭商贸园2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053411591Y。
法定代表人:刘明。
被申请人:滨州中昂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八路黄河十四路777号北海家园1号楼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MA3QC3EF15。
法定代表人:陈胜林。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30097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30097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67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新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