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25民初390号
申请人:博兴县澳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城东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5903333573。
法定代表人:孟晓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滨州恒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市东办事处205国道以西滨岭公司5号楼一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053411591Y。
法定代表人:刘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张成松,男,1971年09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滨州市。
被申请人:***,男,1974年0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博兴县澳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滨州恒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张成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博兴县澳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0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滨州恒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张成松、***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申请人博兴县澳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以担保人王占华所有的位于博兴县博城五路367号2幢203室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博兴县澳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滨州恒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张成松、***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
查封申请人博兴县澳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担保人王占华所有的位于博兴县博城五路367号2幢203室房产(产权证号:106-1**)。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博兴县澳达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曲海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