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06民初9285号
原告:祝钢,男,汉族,1982年6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湖北华隆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37号。
法定代表人:牛焕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惠,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燕,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祝钢与被告湖北华隆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祝钢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祝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收。
审 判 员 张 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曾媛媛
书 记 员 刘亚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