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802民初4029号
原告:荆门实强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长兴大道9号双创中心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2MA49758N3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华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7611392N。
法定代表人:***。
原告荆门实强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华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荆门实强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华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实强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荆门实强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68元,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