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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沙与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李沙与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9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朝民(知)初字第44359

原告李沙,男,1953913日出生。

被告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北里16号楼334号。

法定代表人和亚丽,该公司顾问。

委托代理人赵天戈,男,1990111日出生。

被告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南山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曹增节,该出版社社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沙与被告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沙于20151010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元,由原告李沙负担(已缴纳)。

        林子英
代理审判员   崔树磊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