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沙与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9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朝民(知)初字第44359号
原告李沙,男,1953年9月13日出生。
被告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北里16号楼334号。
法定代表人和亚丽,该公司顾问。
委托代理人赵天戈,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
被告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南山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曹增节,该出版社社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沙与被告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沙于2015年10月10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元,由原告李沙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林子英
代理审判员 崔树磊
代理审判员 朱 阁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雒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