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索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沃柏斯实验室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索拓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02民初4228号
原告:山东沃柏斯实验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索拓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权,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沃柏斯实验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索拓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沃柏斯实验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索拓科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沃柏斯实验室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济南索拓科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沃柏斯实验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索拓科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8元,由山东沃柏斯实验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董浩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