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116执595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今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屯仓通用航空(湖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今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屯仓通用航空(湖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作出的(2017)鄂0116民初2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今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4708.00元、执行费721.00元。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送达前,被执行人屯仓通用航空(湖北)有限公司已将案款54708.00元给付了申请执行人武汉今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武汉今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也领取了该案款。因此,申请执行人武汉今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费未收取。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屯仓通用航空(湖北)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后,申请执行人武汉今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鄂0116民初2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绪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田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