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81执19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代理人:栾建辉,男,黄冈市麻城市正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屯仓通用航空(湖北)有限公司。
住所地:麻城市经济开发区兴业路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077032721Y。
法定代表人:郑晓松,男,该公司经理。
**与屯仓通用航空(湖北)有限公司国内仲裁裁决纠纷一案,麻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麻劳人仲案字(2021)第4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屯仓通用航空(湖北)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一、屯仓通用航空(湖北)有限公司向**支付2018年11月和12月工资48000元。二、屯仓通用航空(湖北)有限公司向**支付已报销未付款项41690元。三、屯仓通用航空(湖北)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费1245元。为了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依法作出(2021)鄂1181执197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屯仓通用航空(湖北)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资金。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屯仓通用航空(湖北)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屯仓通用航空(湖北)有限公司欠**支付2018年11月和12月工资48000元;屯仓通用航空(湖北)有限公司向**支付已报销未付款项41690元;屯仓通用航空(湖北)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费1245元。上述款项屯仓通用航空(湖北)有限公司自愿在2021年10月15日前支付50000元,下欠的39690元在2021年10月30日前付清。如被执行人屯仓通用航空(湖北)有限公司未按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将依照麻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麻劳人仲案字(2021)第46号裁决书的规定,依法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麻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麻劳人仲案字(2021)第46号裁决书的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没有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克勇
审判员 王 凯
审判员 刘水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倪蔼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