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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瑞安市飞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2570号

原告:***,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逸凡,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瑞安市飞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097837236B),住所地瑞安市经济开发区集贤路255号(E幢2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肖建国,男,199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存贤,瑞安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瑞安市飞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肖建国买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现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故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956元,减半收取3497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林 瑞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陈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