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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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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81民初9887号
原告:***,男,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097837236B,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滨海新区新湖春晓柳莺苑12幢商业201室。
法定代表人:肖玉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在交费期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荷荷
二O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毛雨杭
代书记员余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