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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民初561号
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滨海新区新湖春晓柳莺苑12幢商业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097837236B。
法定代表人:肖玉巧。
被告:瑞安市陶山镇苏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陶山镇苏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381MF1252132A。
责任人:苏智道。
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陶山镇苏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进行和解为由,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页无正文内容)
审判员李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何旦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