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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民初592号
原告:温州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陶山镇桐浦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CP1254J。
法定代表人:黄三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家园,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员工。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滨海新区新湖春晓柳莺苑**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097837236B。
法定代表人:肖玉巧。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传溜,女,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员工。
原告温州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温州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州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94元,减半收取计6147元,由原告温州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缪正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林冰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