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木琦森建设有限公司

***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81民初2676号

原告:***,男,196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确认地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余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雷。

被告:***,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确认地址)。

被告:***,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确认地址)。

被告:黄姜北,男,199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浙江木琦森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097837236B),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滨海新区新湖春晓柳莺苑12幢商业201室。

法定代表人:肖玉巧。

原告***与被告***、***、黄姜北、浙江木琦森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现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林 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陈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