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81民初3052号
原告:***,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确认地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余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雷。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097837236B),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滨海新区新湖春晓柳莺苑12幢商业201室。
法定代表人:肖玉巧。
被告:***,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确认地址)。
被告:冯余宏,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确认地址)。
被告:吴世静,男,199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男,199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黄姜北,男,199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冯余宏、吴世静、***、黄姜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现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9元,减半收取18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林 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陈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