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旭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志飞扬道路设施有限公司、青岛旭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786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志飞扬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开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TQR7D5Q。
法定代表人:马志鹏,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旭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六汪镇柏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DM8MX68。
法定代表人:杨志华,职务: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的(2022)鲁0211民初115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8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61676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0211民初115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申加庆
审判员  李 涛
审判员  江 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白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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