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旭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旭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4052号
原告:***,男,195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见龙,山东格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旭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六汪镇柏丰路
法定代表人:杨志华,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青岛旭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李宁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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