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548号
原告:青岛金泰顺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马厂村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QBH2Q8D。
法定代表人:张经纬。
被告:青岛旭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六汪镇柏丰路原胶河办公室楼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DM8MX68。
法定代表人:杨志华。
原告青岛金泰顺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旭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当给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金泰顺建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仁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苗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