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9967号
原告:黄岛区***阀门管件经营部,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负责人:张国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来阳,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旭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杨志华,经理。
原告黄岛区***阀门管件经营部与被告青岛旭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黄岛区***阀门管件经营部于2022年6月13日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岛区***阀门管件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岛区***阀门管件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87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800元,合计1670元,由黄岛区***阀门管件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刘正品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雅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