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4848号
原告:青岛川海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旭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川海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旭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原告青岛川海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川海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川海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53元,减半收取计2026.5元,保全费1470元,共计3496.5元,由青岛川海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牟 林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