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1777号
原告:黄岛区正深汽修厂,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胶南经济开发区泰山路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11MA3EBA6003。
经营者:**,女,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旭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金城路189号。
原告黄岛区正深汽修厂与被告青岛旭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黄岛区正深汽修厂既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解明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黄岛区正深汽修厂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被告青岛旭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但既不申请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又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故原告黄岛区正深汽修厂的起诉应按照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煜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