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一兴装饰有限公司

威海一兴装饰有限公司与威海纹石宝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一兴装饰有限公司与威海纹石宝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6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082执1191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一兴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纹石宝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港西镇环海路2960号。
法定代表人车喜伦,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一兴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纹石宝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应对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民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民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静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