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一兴装饰有限公司

***与威海一兴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苗海霞与威海一兴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9-01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威高执字仲第10-3号
申请执行人:苗海霞。
被执行人:威海一兴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苗海霞与被执行人威海一兴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完全部执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威高劳人仲案字第(023)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于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