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03民初5304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威海一兴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世昌大道117号-16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诉威海一兴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