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一兴装饰有限公司

***与威海一兴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82民初194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勇冉,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一兴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世昌大道117号1604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荣成石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威海一兴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