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6民终3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山西省怀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泽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山西省大同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泽捷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2020)晋0624民初11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请求:1、撤销怀仁市人民法院(2020)晋0624民初1139号民事裁定;2、指令怀仁市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本案;3、本案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在小峪煤矿承包煤棚改造工程,2019年7月26日,上诉人**自备自卸车、挖掘机、装载机,受雇**承揽挖土、装运土,至2019年8月17日结束。期间,**挖土、装运土1958车/43076方,每方10元,合计价款430760元,**已付款130000元,下欠300760元一直未付,故诉求索要欠款**持有的、由**出具的1958车/43076方土方收据,印章为山西泽捷科技有限公司,经查,该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千峰北路露泽园小区3号1单元402室,电话0351-214****。但怀仁市人民法院以**未能提供准确信息和送达地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现**提交天眼查查知的山西泽捷科技有限公司信息,包括地址、电话、邮箱等信息的电子证据。另法院依**申请,已追加被告**,**既出具的1958车/43076方土方收据,印章为山西泽捷科技有限公司,也应当说明山西泽捷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法院也应当向**查问清楚山西泽捷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在已追加被告**,又没有查问的情况下,就驳回起诉,欠缺妥当。综上事实与理由,请求判如所请。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运输、装御、排土费共计30076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我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山西泽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地址,通过邮寄送达、电话联系,均无法向被告山西泽捷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书。我院曾多次要求原告提供被告山西泽捷科技有限公司准确的企业信息及送达地址,但原告未能提供,本案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向怀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列被上诉人山西泽捷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称、住所信息明确,足以使被上诉人山西泽捷科技有限公司与他人相区别,应当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故一审法院以本案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起诉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怀仁市人民法院(2020)晋0624民初113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怀仁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贾新耐
审 判 员 孙海荣
审 判 员 郭振义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渊
书 记 员 郑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