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624民初1264号
原告:**1,男,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怀仁市鹅毛口人,现住怀仁市教师苑12栋1单元3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2,怀仁市悦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泽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北路露泽园小区3号1单元402号。
法定代表人:聂某。
被告:**,男,1968年3月18日生,汉族,大同市人,现住大同市华水泊寺乡北星城5号楼1单元601室。
原告**1诉被告山西泽捷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晋0624民初1139号民事裁定,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晋06民终350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怀仁市人民法院(2020)晋0624民初1139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1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诉。
案件受理费5812元,减半收取2906元,原告**1已预交,由原告**1负担。
审 判 长 郭 秀 清
审 判 员 马先锋
人民陪审员 杨花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国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