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高医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迪展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财保792号
申请人:***,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申请人:山东迪展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生产路7号国宸装饰大楼3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WQCH128。
法定代表人:李志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威高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棋山路56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N06QL7D。
法定代表人:鞠洪峰,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迪展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山东威高医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迪展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山东威高医用工程有限公司建名下价值3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财产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迪展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山东威高医用工程有限公司建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0万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莹莹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闫忆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