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高医用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医院、山东威高医用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6财保608号 申请人:淄博市周村区人民医院,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恒星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3064932063481。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申请人:山东威高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棋山路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N06QL7D。 申请人淄博市周村区人民医院与被申请人山东威高医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050736.9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威高医用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050736.93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