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天福防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宏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大某某防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1民初3176号 原告:吉林省宏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岭东工业集中区102线西侧北二街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81574056222Q。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被告:大***防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十里岗12栋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089086057N。 责任人:**,该单位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平舆县。 本院在受理原告吉林省宏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大***防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宏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林省宏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省宏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 佳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