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1民初3176号
原告:吉林省宏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岭东工业集中区102线西侧北二街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81574056222Q。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被告:大***防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十里岗12栋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089086057N。
责任人:**,该单位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平舆县。
本院在受理原告吉林省宏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大***防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宏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林省宏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省宏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 佳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