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志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西安市胸科医院、陕西志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民终93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胸科医院,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航天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向前,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志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区雁展路463号华侨城天鹅堡1-1-10126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胸科医院、陕西志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133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2018年8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姜亦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林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