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钢利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

**与***、西峡县向阳冶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323执恢46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西峡县向阳冶材有限公司
第三人内蒙古包钢利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
**与***、西峡县向阳冶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323民初16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西峡县向阳冶材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峡县向阳冶材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追加第三人内蒙古包钢利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经查控,被对被执行人***、西峡县向阳冶材有限公司、内蒙古包钢利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第三人内蒙古包钢利尔高温材料有限公司履行了应当承担的600000元案款;被执行人***、西峡县向阳冶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已被冻结,执行到位25770元,其它账户均无余额。现被执行人***、西峡县向阳冶材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申请人同意,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满足后再重新启动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西峡县向阳冶材有限公司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16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勇
审判员 宋 冬
审判员 朱江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苏 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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