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民终106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宝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城关镇人民路水木清华小区8号楼501-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陕西扶杨农业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有邰路9号副1号自贸区综合服务大厅二层227室499号。
法定代表人:崔娇。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2年5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扶风县。
上诉人宝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陕西扶杨农业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2民初8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2民初81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宝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99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文艳
审判员***
审判员魏哲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