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302民初2902号
原告陕西喜兰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联盟路**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586972551W。
法定代表人孙小兰,该公司经理。
被告宝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陕西喜兰建材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53014.22元及利息123446.5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依约向被告下属四零九项目部承建的陕西电子四零九医院综合楼项目供应建材。工程完工结算后被告支付部分货款,拖欠货款1453014.22元至今未付,故提起诉讼。
经审查,原告所诉被告“宝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并不存在,原告诉讼被告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喜兰建材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9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建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付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