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7677号
原告:中工联创(北京)国际装备制造研究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2号2门2003-2室。
法定代表人:隆学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圆清,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明远,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兴一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先根。
原告中工联创(北京)国际装备制造研究中心与被告慈兴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许晓晨独任审理。原告中工联创(北京)国际装备制造研究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工联创(北京)国际装备制造研究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晓晨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