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联创(北京)国际装备制造研究中心

中工联创(北京)国际装备制造研究中心与慈兴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7677号
原告:中工联创(北京)国际装备制造研究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2号2门2003-2室。
法定代表人:隆学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圆清,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明远,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兴一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先根。
原告中工联创(北京)国际装备制造研究中心与被告慈兴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许晓晨独任审理。原告中工联创(北京)国际装备制造研究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工联创(北京)国际装备制造研究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晓晨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王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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