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联创(北京)国际装备制造研究中心

中工联创(北京)国际装备制造研究中心与德州园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2民初13739号
原告:中工联创(北京)国际装备制造研究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2号2门2003-2室。
被告:德州园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官屯街道办事处晶华路888号(人民医院北邻)。
原告中工联创(北京)国际装备制造研究中心诉被告德州园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工联创(北京)国际装备制造研究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工联创(北京)国际装备制造研究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昂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培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