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5604号
原告:中工联创(北京)国际装备制造研究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隆学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聪颖,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高新基数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先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涛,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荣清,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宁波慈兴轴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兴一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先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丽,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工联创(北京)国际装备制造研究中心诉被告慈兴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慈兴轴承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中工联创(北京)国际装备制造研究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公告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公告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工联创(北京)国际装备制造研究中心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婷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苏静
书 记 员 林彤
书 记 员 赵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