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联创(北京)国际装备制造研究中心

中工联创(北京)国际装备制造研究中心与慈兴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5604号
原告:中工联创(北京)国际装备制造研究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隆学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聪颖,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高新基数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先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涛,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荣清,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宁波慈兴轴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兴一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先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丽,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工联创(北京)国际装备制造研究中心诉被告慈兴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慈兴轴承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中工联创(北京)国际装备制造研究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公告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公告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工联创(北京)国际装备制造研究中心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婷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苏静
书 记 员 林彤
书 记 员 赵雯